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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租到拆迁,租金不变”,但拆迁的具体时间并不具有确定性,因此合同中的“租到拆迁”并非对租赁期限的明确约定,故讼争《房屋租赁合同》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发布日期:2020-04-10 21:41:31

“一直租到拆迁,租金不变”,但拆迁的具体时间并不具有确定性,因此合同中的“租到拆迁”并非对租赁期限的明确约定,故讼争《房屋租赁合同》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韩继忠、刘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民申6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继忠,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兰,女,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方,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兰,女,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金良,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赵金良之子)。

再审申请人韩继忠、刘方因与被申请人赵金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5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继忠、刘方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讼争《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至讼争房屋拆迁之日,是附条件履行的合同。韩继忠、刘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主动向赵金良增加了租赁费。赵金良因讼争房屋列入河东区拆迁范围而要求韩继忠、刘方腾房。综上,韩继忠、刘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赵金良提交意见认为,不同意韩继忠、刘方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是涉案合同的租赁期限问题。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有租期的租赁,当事人未约定租期的,应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虽约定“一直租到拆迁,租金不变”,但拆迁的具体时间并不具有确定性,因此合同中的“租到拆迁”并非对租赁期限的明确约定,故讼争《房屋租赁合同》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赵金良作为讼争房屋的出租人有权随时主张解除合同。两审法院据此判令解除赵金良与刘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继忠、刘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耿小宁

审 判 员  赵清泉

代理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洪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