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78-9688,010-86393036

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联系我们
  • 24小时律师热线:400-1789-688
  • 邮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河南西平征地案:未批先征,26户村民不服房屋征收决定,起诉后被法院撤销!

发布日期:2020-04-10 16:09:31

河南西平征地案:未批先征,26户村民不服房屋征收决定,起诉后被法院撤销!


【土地律师】河南西平征地案:未批先征,26户村民不服房屋征收决定,起诉后被法院撤销!

原告:郭XX等26户

代理律师: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

案情介绍

本案的起因系西平县人民政府违法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原告集体土地上合法所有的房屋。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严重侵害了26户村民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26户村民房屋被征收后生活水平不降低,这26户村民遂决定委托万典律师事务所为其依法维权。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肖以荣律师向原告详细了解了案情及每户村民的情况。因郭XX等人在西平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委托万典律师为其维权,故给予我们律师充分了解案情、制定诉讼策略的时间,在刘磊律师和肖以荣律师充分沟通及和万典团队其他律师开会研究案情后,一致认为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诸多重大违法之处,遂决定先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以便于从根本上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在庭审过程中,万典律师指出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以下重大违法之处:

1、被告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前提是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而实际上,征收决定所确定范围内包括26户原告房屋所占范围土地有较多面积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因此,涉案土地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征收为国有,被告不得对其作出征收决定并按照国有土地进行征收。

2、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已经被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若无征地审批文件,则不能征收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违反了当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

3、被告未提供“西漯快速通道扩展项目”的立项手续。首先,该项目未经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次、该项目没有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被告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4、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真正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未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严重违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24条的规定。

此外,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征求公众意见,征收决定作出前未作出合法有效的风险评估报告,未做到专款专用,足额到位等等违法。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西漯快速通道扩宽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占用原告集体土地,应当经过相应的职权部门审批,被告在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已经相关职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作出《关于XX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原告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属主要证据不足,被告答辩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撤销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作出于2018年11月8日公告的《关于XX扩宽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至此,万典律师不负所托,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