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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遗留房产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04-10 11:23:56

被告李某是原告孙某的儿媳,被告刘某某系原告孙某的孙女。原告之子刘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某某系二人之女。刘某于2009年11月3日因病死亡。原告孙某之夫于2005年5月9日因病死亡,双方有刘某一子及三女。

刘某生前于2006年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诉争房屋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刘某名下。后刘某于2006年12月12日申请变更登记,将涉诉房屋所有权变更至被告李某名下所有。

2011年8月21日,孙某将李某、刘某某诉至本院,请求确认涉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为刘某的遗产。

 庭审过程:

庭审中,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诉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2011年12月,评估公司作出《房屋评估报告》,估价该房屋的时价为460万元。原告对估价报告表示认可,而被告则表示有异议,认为股价过高,且计算方式不明确,缺乏真实性,并且表示通过链家网查询诉争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价格均价为4.5万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要求将涉诉房屋中属于的遗产部分进行分割就是指原告放弃涉诉房屋所有权,要求二被告按照《房地产估价报告》支付相应的折价款。被告、要求分得涉诉房屋所有权,同意支付房屋折价款,但不同意按照《房地产估价报告》支付。
 

审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房屋归被告李某、刘某某所有;

二、被告李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房屋折价款76.7万元。
 

律师点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涉诉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系刘某的遗产,刘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对于涉诉房屋中刘某的遗产份额,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孙某、李某及刘某某每人继承三分之一。

原告庭审中表示放弃房屋的所有权,要求两被告依照《评估报告》给付相应的折价款,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原告的诉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庭审中虽然被告不认可《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的评估结果,但由于其未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