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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没验收接房也有错

发布日期:2020-04-09 18:58:15

  2004年7月,傅瑶购买华麟公司一套房屋。合同约定20061231日前交房,如逾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

2006年1231日,华麟公司交付房屋时,在其制定的《房屋交接表》中明示:“现项目已通过质量验收,还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你在认知该现状的情况下,经验房后自愿接房”,傅在交接表上签署“同意接房”。


  2007年930日,房屋才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双方因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发生纠纷,华麟公司向傅支付了20061231日之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不同意支付自200711日起至2007930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傅遂起诉。


  判决华麟公司违约金应承担责任到房屋实际验收合格之日,但双方的书面交接房手续已载明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傅仍签收接房并使用,故对华麟公司的违约责任额度应酌情减轻。


  法官点评:法律强制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最基本条件是经竣工验收合格。华麟公司提前交房违反了法律,但傅明知房屋没有竣工验收合格而接房,也有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