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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与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摘要
原告岳阳诉称:岳阳于1992年5月22日向鹿回头公司购买了三亚市鹿鸣别墅小区的IV型别墅6栋(IV1、IV2、IV3、IV6、IV7、IV8),之后卖出了5栋,留下了一栋(即IV1号)自用,面积为415.15㎡,单价为3650元/㎡。2012年12月13日,岳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鹿鸣别墅小区房屋买卖合同书》有效并继续履行,并将鹿鸣小区IV1号别墅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但因岳阳与鹿回头公司当时未详细对账,鹿回头公司不认可岳阳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故该案判决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但认为岳阳未付清购房款,驳回了岳阳要求将IV1号别墅过户登记到岳阳名下的请求。现岳阳与鹿回头公司的财务人员一起查阅了历史财务凭证,原告不仅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而且将物业费、手续费等杂费均已支付,并于2015年4月20日签署了《对账单》。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决:一、由鹿回头公司15日内将三亚市鹿鸣别墅小区的IV1号别墅房屋产权办理过户登记至岳阳名下;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鹿回头公司承担。 被告鹿回头公司未做答辩。 在诉讼期间,岳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岳阳的护照及鹿回头公司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用于证明岳阳及鹿回头公司系本案适格的主体; 2.1992年5月22日签订的《鹿鸣别墅小区房屋买卖合同书》。用于证明岳阳向鹿回头公司购买6栋别墅; 3.1992年12月19日岳阳与三亚天海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鹿鸣别墅小区房屋买卖合同书》。证明其已将六栋别墅中的五栋转让给他人; 4.河东国用(1996)字第016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已转让的其余五栋别墅均已办理过户; 5.(2013)三亚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判决已查明鹿回头公司名称的变更情况及确认1992年5月22日签订的《鹿鸣别墅小区房屋买卖合同书》为有效合同,应继续履行,认为双方未经对账,不能确认岳阳是否付清全部购房款; 6.2015年4月20日岳阳与鹿回头公司签订的《对账单》及付款凭证六张。证明双方已重新对账,岳阳已全部付清购房款,完成了合同的先履行义务,办理IV1号别墅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条件已成就。 因鹿回头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鹿回头公司未对以上证据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对证据分析,本院对岳阳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22日,岳阳与鹿回头公司签订一份《鹿鸣别墅小区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岳阳向鹿回头公司购买了三亚市鹿鸣别墅小区的IV型别墅6栋(IV1、IV2、IV3、IV6、IV7、IV8),每栋别墅面积415.15㎡,6栋共计面积为2490.9㎡,价格定为3650元/㎡,总计人民币9091785元;合同签订后15天内,岳阳先付销售总额10%的定金,即人民币909178.5元,待主体封顶后付80%,即人民币7273428元,待二期别墅交付岳阳使用时再付鹿回头公司10%,即人民币909178.5元;岳阳付清房款后,双方应按中国海南省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应交纳的契税、手续费、公证费等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负责,房地产在70年的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及继承;如无特殊情况(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各种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鹿回头公司一期工程应于1992年9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岳阳使用,二期工程应于1993年3月底竣工,三期工程应于1993年10月底竣工,鹿回头公司迟交房屋,自第2天起,每超过一天由鹿回头公司支付迟交购房总价的超期费0.3‰;双方合同签订后,岳阳中途退约,定金概不退还,鹿回头公司中途退约,除退还岳阳定金外再付定金20%的经济赔偿费;岳阳应按进度及时付款,如未按时交款,从第二天开始,每天增付购房总价0.3‰滞纳金,超过两个月合同视为作废,鹿回头公司只退给岳阳除定金外款的80%。 签订合同后,岳阳分别于1992年5月12日向鹿回头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98056.00元、1992年6月4日支付购房款人民币909178.50元、1993年2月28日机设信托投资公司代岳阳支付购房款人民币7273428.00元、1993年7月16日海南南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岳阳支付购房款人民币460000.00元、1993年11月21日海南南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岳阳支付购房款人民币51122.5元、1998年12月9日海南南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岳阳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00000.00元,共付购买别墅房款人民币9091785.00元。1992年12月19日,岳阳与三亚天海工业公司签订一份《鹿鸣别墅小区房屋买卖合同书》,将三亚市鹿鸣别墅小区的IV型别墅5栋(IV2、IV3、IV6、IV7、IV8)作价人民币10171175元出售给三亚天海工业公司,付清房款后,双方应按中国海南省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应交纳的契税、手续费、公证费等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负责。目前,该5栋别墅的房屋产权已从鹿回头公司办理至他人名下,IV1别墅产权仍在鹿回头公司名下。 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三亚市(2013)三亚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1991年6月6日,三亚鹿回头旅游区联营开发集团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变更名称为三亚鹿回头旅游区联营开发总公司,1998年7月30日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变更名称为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
争议焦点
鹿回头公司应否将别墅房屋产权办理过户登记至岳阳名下
裁判要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来自:中国司法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