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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20-04-08 22:28:19

案情再现

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14年1月结婚,两人均系再婚。结婚后,李某到张某家中生活,但李某的户口一直未迁到张某家中。2018年,张某承包的耕地(种植着稻谷)被政府征收,张某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26万元。2019年5月, 张某提起诉讼,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如果离婚,26万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观点

本案中,张某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属于张某个人所有;农作物系张某和李某婚后种植,故青苗补助费应当属于张某和李某共同所有。

律师说法

我国夫妻财产制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谁所有的一种财产制度; 法定财产制是指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判断夫妻财产归属的一种财产制度。这两种财产制度在适用上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本案张某和李某并无财产约定,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财产制度。

首先,从时间看,张某取得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这点并无争议。

其次,从财产的性质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故土地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丧失所有权的一种补偿,具有专属性,应当属于夫妻土地被征收的一方所有。

安置补偿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民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安置补偿费也是对农民失地后的一种保障。对个人专属的生产生活补助,应当属于个人所有。

地上附着物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牛棚等。地上附着物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地上附着物如果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当然就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青苗补助费是对正在生长的农作物的一种补偿,如果农作物在婚后种植,该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本案张某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应当属于张某个人所有,农作物系张某和李某婚后种植,故青苗补助费应当属于张某和李某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