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78-9688,010-86393036

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联系我们
  • 24小时律师热线:400-1789-688
  • 邮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涉案租赁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发布日期:2020-04-08 21:13:27

涉案租赁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承德市福林餐饮有限公司、张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29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承德市福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环城东路武阳花园东3幢104、105、106商业。

法定代表人:张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树平,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普宁路。

法定代表人:赵向阳,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承德市福林餐饮有限公司、张树平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六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民终3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承德市福林餐饮有限公司、张树平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提出改变经营方式为七天酒店,被申请人是明知的并获得其批准后才进行施工的,申请人不构成转租违约。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书面《装修申请》上加盖公章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及事项不仅是明知而且是完全同意,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无需再写明改造的具体内容。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涉案租赁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树平与案外人王楚爻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示,张树平以每年80万元的价格将其承租的涉案房屋转租给案外人王楚爻,王楚爻实际使用涉案房屋,并将案涉房屋与承租的案外人的房屋边界打通,改建装修为七天连锁酒店避暑山庄店。申请人以其与王楚爻系合作经营为由提供了双方于2014年4月2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二六六医院作为原告的诉讼中{(2018)冀0802民初184号},王楚爻亦提交其与张树平签订的租赁合同,主张双方存在的为租赁合同关系。故应认定张树平与案外人王楚爻之间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非合作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转租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属于违约行为。被申请人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申请人要求其赔偿损失无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转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承德市福林餐饮有限公司、张树平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市福林餐饮有限公司、张树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 普

审判员 郎立惠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