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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是指居间人在委托人的交易活动中,传递信息、提供机会,促成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的活动。

发布日期:2020-04-08 20:09:24

裁判要点:居间是指居间人在委托人的交易活动中,传递信息、提供机会,促成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的活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以下判决书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2民终5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庭晖,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庭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6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陈庭晖在上诉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懿公司”)处获得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二村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与出售方达成交易主要条款,并签署相关协议,上诉人居间成功。二、被上诉人谎称与出售方签署解约协议,实际于第三方进行跳佣行为。一审法院没有考虑系争房屋已成交,也没有考虑到被上诉人明显的跳佣行为,判决明显不合理。

被上诉人陈庭晖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满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陈庭晖支付拖欠佣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7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争房屋房地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案外人朱某1(2003年11月5日死亡)、左某某、朱2共同共有。2016年12月10日,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方、丙方)与陈庭晖(买受方、乙方)与朱某1(代)、左某某(代)、朱2(出卖方、甲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系争房屋,丙方提供居间服务,向甲方、乙方如实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机会,撮合甲、乙双方买卖意向,促成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向甲、乙双方如实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重大事项,故意隐瞒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甲、乙双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甲、乙双方按约定支付给丙方佣金后,丙方承诺将无偿提供房屋的交易过户等协助服务;《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丙方居间成功,乙方应于丙方居间成功时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支付丙方佣金(如有变更则以《佣金确认书》为准),乙方同意丙方可从转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应付佣金。在丙方居间成功后,若因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本次买卖交易未完成,则丙方仍有权依约收取佣金,或者有权选择向该违约方主张本次交易的全部佣金。同日,朱某1(代)、左某某(代)、朱2(出卖方、甲方)与满懿公司(买受方、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乙双方通过满懿公司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系争房屋;房地产转让价款为2,070,000元,并约定了房款支付方式。合同第7条约定甲、乙双方应于2017年5月31日之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若有)登记手续。同日,陈庭晖于乙方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佣金金额为20,7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7年1月3日,陈庭晖(乙方)与案外人朱2(甲方)签订解约协议,写明: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购买系争房屋事宜,由于乙方放弃购买,甲方同意解除协议《房地产居间协议》和《买卖合同》,双方互不追责。《居间协议》《买卖合同》《佣金确认书》已收回。上述协议落款见证人:赵卫荣、周阿三。陈庭晖称两见证人系满懿公司员工,负责此次居间购房事宜,该解约协议由两见证人草拟,当场向陈庭晖和朱2分别收取了1,000元辛苦费并表示此事了结。满懿公司确认赵卫荣为满懿公司员工,已离职,不清楚周阿三是否满懿员工,并表示该协议是陈庭晖和朱2签好后给满懿公司的,表明陈庭晖放弃购房;另,即便陈庭晖给了满懿公司业务员好处费也是给业务员个人,与满懿公司无关,所达成的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再查明,2017年1月3日,陈庭晖(买受方、乙方)与案外人朱2、左某某(出售方、甲方)与案外人德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NO.CXXXXXXXXXXX),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系争房屋,丙方提供居间服务,乙方支付佣金以《佣金确认书》为准,总房价款为2,070,000元,并约定了房款支付方式、签订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间、交易过户时间等。同日,陈庭晖与案外人德祐公司签订《佣金确认书》(NO:HXXXXXXXXXXX),约定佣金额为35,190元,支付日期为买卖合同成立当日。2017年4月7日,陈庭晖丈夫秋山毅彦(日本国籍)(买受人、乙方)与左某某、朱2(卖售人、甲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对房屋价款、支付方式、过户时间等进行了约定。2017年6月8日,该房屋过户登记至秋山毅彦名下。陈庭晖认为因案外人德祐公司居间服务完善,提供了购房过程中的具体法律服务,陈庭晖购房成功。陈庭晖分别于2017年5月27日、2017年6月2日向案外人德祐公司支付了全部佣金共计35,19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双方在满懿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署了居间协议及买卖协议,应认定满懿公司居间成功,陈庭晖应当支付相应报酬。考虑到满懿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后续的居间服务亦未实际提供,同时陈庭晖为购买系争房屋另行与案外人德祐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支付了全额佣金且超过与满懿公司约定的佣金金额等因素,本案具体佣金数额由法院酌情确定。

一审法院判决:陈庭晖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满懿公司佣金1,5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居间是指居间人在委托人的交易活动中,传递信息、提供机会,促成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的活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本案满懿公司与陈庭晖以及案外人朱2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应当确认满懿公司已经居间成功,满懿公司有权向陈庭晖收取佣金。但满懿公司虽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但实际因故并未完成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交易过户登记等按惯例应完成的手续,综合考虑陈庭晖与案外人朱2所签订的解约协议亦有满懿公司员工见证及被上诉人另行支付的中介费相较本案约定标准更高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佣金金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满懿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50元,由上诉人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建颖

审判员  邬海蓉

审判员  王晓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慎哲仁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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