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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十多年土地使用证,说撤就撤,万典帮村民拿回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0-04-08 18:29:46

山东济宁:十多年土地使用证,说撤就撤,万典帮村民拿回合法权益!

申请人:谢XX  XX  XX   XX

委托代理人:刘磊  肖以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金XX   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使用土地十多年,一朝随意被撤销!

谢XX等人系江苏省XX村人,后下海经商,一家人来到山东省任城区。1998年谢XX将子女的户口迁入山东济宁市任城区XX居委会。1999年10XX庄村为响应政府招商引资引导,邀请谢XX一家来该村开办企业。2000年8月,谢XX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2018年91日,谢XX等人突然收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谢XX4人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这下谢XX 等人一下慌了,这明明是村委会给我们办理的土地使用证,都使用了十多年,怎么突然就被撤销了呢?“难道是因为XX庄村土地要征收,政府不想要给我们补偿?”

无奈只好提复议,危局最终被解决!

 这可怎么办?消息来的太突然,令一家人手无足措。后听说万典曾在山东办理了不少的征地拆迁案件,名声鹊起!赶紧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听完谢XX的陈述,查看了谢XX提供的土地资料。决定为谢XX一家讨回公道。律所指派刘磊、肖以荣律师来介入案件。于201810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审理过程中,区政府认为

1.谢XX一家人户籍不在南杨庄村,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却拥有四个集体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谢XX等不具备申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资格。谢XX明治不是集体组织成员为了一己之私骗取土地使用证。

2.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使用证的决定程序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申请人取得的土地行政本身就为建设用地,申请人是通过购买房屋的形式取得涉案房屋所占范围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涉案土地的性质并未改变

2.《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该条规定是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擅自买卖和非法转让村民自己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申请人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是经南杨庄村委同意的,而不是南杨庄村某一个村民擅自处置其宅基地使用权。

3.申请人响应当时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经南杨庄村委会引进在该村开办企业。该村委会依法自愿处置其村集体财产将该涉案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及所占范围土地使用权转移至申请人。

涉案集体土地使用证是申请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办理的,申请人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当然合法。

申请人取得涉案土地使用证并未采取非法欺骗手段,而是基于对案外人南杨庄村委会及济宁市政府下属发证机关的信赖合法取得的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并未违反相关国家政策、《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作出被复议撤销决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经过复议审理,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证明被申请人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欺骗取得,证据不足。故决定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谢XX等4人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附: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