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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李振兰与臧道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4-08 18:22:24

 本院认为

原告李振兰,女,195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成林,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道荣,男,1957年8月6日生,汉族,住杭州市。原告李振兰与被告臧道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成林、被告臧道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振兰诉称,2011年3月28日与被告就上海市宝山区菊泉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系争房屋以人民币84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双方于2012年12月30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系争房屋于2012年8月被法院查封。现原告已经付清所有房款,并实际入住,但房屋过户手续至今不能办理,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系争房屋产权办理至原告名下。被告臧道荣辩称,双方就系争房屋交易的房款已全部结清,同意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以845,000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协商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产权过户手续延后,甲乙双方均认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15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4月7日、7月8日、10月21日出具收到定金15万元、房款30.5万元、房款11万元、房款22万元的收据,并在2011年10月21日的房款收据中明确“至此全部房款已结清”,并于2011年3月30日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12年8月9日,被告经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房地产权利人。另查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将系争房屋查封,预计结束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以上事实,有《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收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达成产权转让协议并签订了相关合同,履行了付款、交房等合同义务,双方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当恪守履行。但现在由于被告原因造成该房屋存在司法查封,权利转移受到限制,且被告并未采取积极行动撤销查封、履行本案买卖合同的过户义务,故本案房屋可能面临司法强制措施,房屋最终权利归属尚存在不确定性,原告目前起诉要求本院直接判决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条件尚未成熟,不能准许。原告应待该房屋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被撤销后再向被告主张本案的诉讼请求,若司法查封等不能撤销,则应当主张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振兰要求被告臧道荣协助将上海市宝山区菊泉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办理至原告李振兰名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5元、保全费4,745元,由原告李振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茅海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