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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VS继承人,谁会得到法律支持?

发布日期:2020-04-08 17:39:11

    这是发生在福建连城县一个真实案例,该县黄某育有一子黄某某,常年在外经商,对年老体弱的老父亲不管不问,也没有任何精神上的关心。黄某的生活起居一直是他一个去世老战友的儿子江某照顾。为感谢其多年的照顾,2013年6月黄某将房子赠送给了江某,并签订了赠予合同。2014年12月黄某去世,黄某某得知房子被父亲赠予江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赠予并将房子归还。
  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江某签订的赠予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黄某某要求撤销赠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江某有欺诈、胁迫或与黄某有恶意串通等致使赠予无效的行为,黄某某要求撤销赠予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据此,一审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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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示自愿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空巢”老人因缺乏子女的关心而容易产生心理失调症状,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作为儿女应当多尽孝道,多从精神上关心老人,常回家看看,莫待“子欲养而亲不待”,抱憾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