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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老母亲诉前儿媳继承房产,一审竟被判驳回?

发布日期:2020-04-07 22:12:04

【基本案情】 
     王老太的儿子小王,2014年左右患有疾病,在2017年5月去世。 
     在此之前,小王被媳妇潮某分别在2014年、2015年、2016年三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2016年5月庭审,在小王坚决不同意分割婚后购买的理想城房产、潮某放弃在离婚中分割的情况下,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 
     小王去世后,王老太及家人多次与潮某协商对理想城房产进行分割,潮某均予以拒绝,但没说明具体原因。2018年10月,王老太聘请了律师,将潮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理想城房产的1/2的份额。潮某当庭出示了一份载有小王名字的《声明》,主要内容是:小王将理想城房产作为离婚补偿,过户给潮某,落款时间2016年9月,也就是离婚后4个月、去世前8个月。潮某以此《声明》为依据,要求独自占有理想城房产,驳回王老太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以王老太无法提供小王生前的签名笔迹作为鉴定样本,直接认定潮某出示的《声明》合法有效,并因此认定小王生前已经将房产处置给了潮某,驳回了王老太起诉。 

     【律师分析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 
     1、一审判决对于《声明》真实性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因被告潮某当庭出示《声明》,原告否认其真实性,除原告要求鉴定外,被告潮某须对该《声明》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2、一审判决对《声明》直接采纳,未查明事实,对其中诸多违背人之常情、违背生活常识的地方,未做调查核实。 
     3、小王作为被继承人,生前一直坚决反对潮某分割理想城房产,在2016年5月的离婚诉讼中,仍坚持不同意分割,并以此作为调解离婚的条件。 

但是,在4个月之后,2016年9月突然出具《声明》将房产“作为离婚补偿”“过户给潮某”,而潮某在法庭上陈述,离婚后双方没有联系,是小王从北京送到潮某父母家中,潮某对此不知情。此情节违背人之常情、违背生活常识,而一审法院完全未做调查核实。 
     4、小王之所以坚决不同意潮某分割理想城房产,是因为在小王患重病后,潮某离开小王到外地,未尽到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小王前后七次在京住院,潮某几乎未尽到任何照顾义务,更没支付任何医疗费用,相反,还在2014、2015、2016三次起诉离婚,所以,小王坚决不同意分割理想城房产给潮某。 
     5、离婚诉讼的审理法院,与本案房产继承诉讼,系同一法院,在2015、2016两次离婚诉讼中,小王在法院开庭笔录、送达回证、地址确认书等都有本人亲笔签字,尤其是2016年5月离婚案件中的签字,与2016年9月《声明》上的签字时间仅仅相距4个月,完全具备笔记鉴定比对样本的条件,一审法院可以调取卷宗材料原件,与《声明》进行鉴定比对。 


【二审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