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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对房屋修复工程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发布日期:2020-04-07 16:49:36

案情摘要

2009年10月21日董某等三人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预售合同》和《施工合同》,A公司出具《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0年4月21日交付房屋。 2011年董某等三人因系争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修复责任,后因董某等三人与A公司委托的案外人B公司签订两份《房屋修补补偿协议》协商解决而撤诉。B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前对系争房屋予以修复并进行了相关补偿。 2014年系争房屋修复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董某等三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履行修复义务、支付补偿款6285.48元、赔偿损失40703元并承担误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

争议焦点

房屋保修期届满后,开发送是否应对房屋修复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

裁判要点

房屋修复工程存在新的保修期,对于房屋修复工程出现的质量瑕疵,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开发商委托第三方进行房屋修复工程的,要对该履行辅助人的修复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来自:中国司法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