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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20-04-07 10:21:09

当事人信息 

张家口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占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辉,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胜,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闫飞,男,汉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案件概述 

原告张家口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闫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口市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辉、杨占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飞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2、腾出房屋恢复原样交给原告;3、赔偿损失,按照房屋租金15000元/年计算,四年半67500元整;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约定被告以按揭的方式购买原告永怡锦苑小区A3号楼4单元401室。房屋面积为84.5平方米,单价每平米3832元,总价323804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40%购房款,即133804元。剩余房款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按揭。2014年10月10日,房屋达到了入住条件,被告领取房屋钥匙搬进所购买的房屋。由于原告土地手续迟迟不能办结,不能给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因此被告方等购房人纷纷向政府有关部门上访告状,要求尽快给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原告方已经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条件后,于2018年11月20日,原告方电话通知被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但被告不予理睬。2018年11月21日、2019年1月29日,原告方、张家口市桥西区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张家口市桥西区沁馨苑社区分别将通知贴在楼宇门上,通知购房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到原告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张家口市桥西区沁馨苑社区还专门组织五人挨家挨户进行通知。但被告方认定交了十几万就能住房,仍拒绝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第五条约定:原告方取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后,须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被告,被告方应在7日内带齐相关证件到原告方指定地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认购协议》废止。如被告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时付款及办理贷款手续,原告方有权对被告方预定的商品房另行处理,并处以罚款。被告方经原告方及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书面、电话及上门通知,仍拒绝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解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被告腾出房屋交还原告,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第1、2、3项变更为:要求被告给付购房款200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2014年10月10日-截止到付清房款为止);将原诉状的结尾变更为不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闫飞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庭审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房屋认购协议,证明双方有房屋买卖的事实。也约定了支付部分房款(40%),余款按揭贷款。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证明目的:房屋认购协议是在2013年签订,但是倒了2014年已经竣工,并达到入住条件,但是手续没有办理完毕,银行不给办理按揭贷款,所以原被告签订了这样一个合同,主要内容就是,被告向银行如何还款,就按照这个标准,要求被告按照这个标准支付利息。但是被告方没有履行合同。3、原告电话通知(时间:2019年1月14日下午4时)及诉状中提到的书面通知,通知被告到原告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办理。

被告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28日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约定被告以按揭的方式购买原告永怡锦苑小区A3号楼4单元401室。房屋面积为84.5平方米,单价每平米3832元,总价323804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40%购房款,即133804元。剩余房款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按揭。2014年10月10日,房屋达到了入住条件,被告领取房屋钥匙搬进所购买的房屋。由于原告土地手续迟迟不能办结,不能给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郝琳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任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