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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纠纷特点及注意问题

发布日期:2020-04-03 23:45:36

       由于房地产开发是一项高风险的商业活动,具有投资周期长、市场波动大、资金需求量大等特点,加之我国土地政策的特殊性,往往在开发中出现要么有地却资金短缺,要么资金充盈却无土地的难以两全的现象。因此,房地产开发中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大量资金的投入与分配,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涉及主体也多,产生纠纷后如何确认各方的权利及保护,尤为不易。主要纠纷集中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问题、资金、土地使用权以及合同的性质、效力等方面。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涉及到不动产物权转让的纠纷,应适用《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之间有不同的,应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同时要注意,《物权法》从2007年10月1El起实施,不溯及既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发生的房地产开发纠纷,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划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