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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沛县:以行政处罚逼签协议,万典律师维权,两次撤销限拆决定

发布日期:2020-03-26 16:41:45

            江苏沛县:以行政处罚逼签协议,万典律师维权,两次撤销限拆决定 

原告:魏 XX 魏 X 

委托代理人:夏涛、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综合执法局 

委托代理人:许 X 张 X 

案情介绍: 

      魏先生二人为父子,上个世纪 90 年代,魏先生在临时用地上建房,虽然没 

有办理规划许可证,但是缴纳了土地使用税费。后涉案房屋面临征收,征收部门 

做出《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因补偿标准太低,魏先生拒绝签订协议。 

2016 年,魏先生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内容为三日自行拆除,否则限 

期拆除。魏先生和父亲想不通的是,房屋是上世纪 90 年代建的,住了 30 年,却 

成了违法建筑。于是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委托夏涛律师、王卫洲律师帮其 

维权。 

以处罚逼迁,复议后撤销 

律师了解事情原委,立马感觉这应该是政府征收部门的惯用伎俩。  

       一、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 

国务院对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有明确的解释,《国务院关于“责令限 

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4 号)说明“根据《行 

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 

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 

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2000 年 12 月 1 日”。 

虽然《城市规划法》已经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被《城乡规划法》废止,但是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 和《城市规划法》第四十 

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含义是一样的,都属于对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根据 

以上法律规定及国务院答复函可以明确说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因实施了法律上不存在的处罚,

故不能成立自始无效。 

       二、魏先生房屋是在上世纪 90 年代建设的,那时候《城乡规划法》还没有 

实施。怎么可能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法局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三、在沛县范围以内,从未给居民办理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魏先生等人 

缺乏该证是由政府规划部门执法造成的。 

     四、《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提到, 

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应该补办手续,而不是一刀切认定违建,一律拆 

除。 

     五、此前征收部门做出《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足以证明认可魏先生的房 

屋的合法性,而在补偿达不成一致后,以违建逼迁。该做法明显错误。 

律师分析案情以后,发现违法之处太多了。于是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复议, 

但由于县城管执法局,既不提交书面答复,也不提交证据、依据,最后复议机关 

决定撤销该限拆决定。 

故伎重演,又被法院撤销 

     事情并没有结束,到了 2017 年,补偿问题还没有解决,执法局又故伎重演, 

下达了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 没办法,律师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次限拆通知

书的名字写的却是魏先生的 父亲,显然执法局想规避事实,逃避法律。而且执

法局有证据了,以魏先生没有 办理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房屋为违建。 

审理中,法院认可涉案房屋仅缴纳税费,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违建认定 

并无不当。但是却因为该限拆决定书送达回证上所附照片并不是魏先生的父亲, 

其送达程序违法,也没有听取魏先生父亲的陈述申辩,程序违法被撤销。 

附:1、徐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