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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应当遵守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处置协议

发布日期:2020-04-03 20:10:50

作者:兰玲

案情介绍

吴某与王某11995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2。2015年2月19日,双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1、王某1自愿放弃婚前、婚后一切夫妻共同财产;2、王某1自愿将上述婚前、婚后一切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予吴某和王某2所有。见证人王秀倩在上签字确认。2015年11月25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其中离婚协议书载明王某2由吴某抚养,双方无共同财产。

2000年9月19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体育工作队(甲方)与王某1(乙方)签订《武警部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乙方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乙方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拥有全部产权。后王某1交纳了购房款,该房屋登记在王某1名下。

 

法院认为: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终判决: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归吴某、王某2共同所有;二、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吴某、王某2办理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北村12号楼4层X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吴某、王某2名下。案件受理费48960元(原告已预交),由王某1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至吴某。

 

 律师总结: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的处置协议应当遵守。本案中,吴某与王某1自愿签订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