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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解除,作为从物的车库买卖合同一并解除

发布日期:2020-04-03 18:23:48

开发商未依约交房,购房者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基于将来实际居住时方便自行车停放的车库买卖合同可一并解除。

标签:房屋买卖停车位自行车库从物买卖

案情简介:2012年,唐某与开发公司分别签订商品房及自行车库买卖合同。2014年,开发公司未依约交房,唐某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开发公司以自行车库未约定解除条件、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为日万分之二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唐某依约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开发公司至今未将涉案房屋交付唐某使用,唐某有权约解除合同。自行车库应认定为唐某购买商品房的从物,因主物即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自行车库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失去现实意义,应依法予以解除。②考虑开发公司逾期交房原因及逾期时长、唐某交付购房款金额、时间、唐某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唐某在解除合同后再次购买房屋时的价格上涨等综合因素,应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开发公司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约定过低,唐某有权要求增加违约金,故唐某提出要求增加违约金的诉请,应予支持。判决解除商品房及自行车买卖合同,开发公司返还唐某各项购房费用69万余元,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并支付违约金。

实务要点:开发商未依约交房,导致购房者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基于将来实际居住时方便自行车停放需要的车库买卖合同亦可一并解除。

案例索引:江苏连云港海州区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2567号“唐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唐雷等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依约解除为由诉宝翔公司解除自行车库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05/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