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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不达标造成房屋漏水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20-04-03 17:45:18
案情摘要
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雅宁街45号203房的产权人为原告,被告广州市南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涉案房屋的开发商。原告、被告于2006年11月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涉案房屋,原、被告确认原告于2007年1月7日收楼。原告发现房屋返水于2016年5月16日委托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一楼管道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房屋一楼架空层处的排污管道不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的要求,可能容易造成渠道淤积沉淀物和返水等问题,对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会造成一定影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一楼架空层处的排污管道进行修缮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房屋架空层的排污管道不符合设计规范,开发商能否以已过保修期免责。
裁判要点
房屋排污管道的施工应当要符合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这方面的问题是属于开发商在设计及建设房屋时产生的,不是涉案房屋及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故开发商不能以已过保修期为由不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来自:中国司法案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