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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可以请求双倍赔偿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0-04-03 17:39:03

情形一: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这种情形很普遍,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和客户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又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结果因为抵押,合同到期时客户不能办理房产证,购买房屋的目的难以实现,购买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此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偿付“已付购房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双倍”是指已付购房款的双倍,而非合同标的额的双倍。


情形二: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这是我们常说的“一房二卖”。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又把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给第三人办理了房产证,此时前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偿付“已付购房款”。

另外,“一房二卖”的情形下,房地产开发商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可能因为合同诈骗涉及刑事犯罪。


情形三: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取得许可证明,否则不允许预售,在此种情形下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无效,购房者不能依合同约定取得房屋。已经交付购房款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偿付“已付购房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了缩小解释。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没有取得或者正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只要在购房者起诉前出卖人取得了房屋预售许可证明,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此时合同目的得以实现,也就不存在购房者要求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了。


情形四: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


这种情形下,房地产开发商先抵押后出卖,如果最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那么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购房者难以据此取得房屋所有权,拿不到房产证,只能解除合同。此时已经交付购房款的购房者,也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偿付“已付购房款”。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上述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内容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中,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