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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大型养殖场逢拆迁成违建,强拆真的可以毫无底线?

发布日期:2020-04-03 10:26:25

为走创业致富路,多人合作建养殖场     

农民何某、张某、何某某三人决定成立一个农村合作社,后来黄先生看势头不错,租赁农村两块土地以土地作价入股加入合作社,黄先生是合作社的负责人。该合作社对外的民事活动一直以来都是以合作社为主体,并且受到村委会的大力扶持。

2017年4月,合作社就投资建立了养殖场,为了方便办工,同年8月又建立了办公室。结果,2017年10月,综合执法队在巡查中发现正在修建的建筑物没有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为此,执法部门直接向负责人黄先生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

黄先生一再强调修办公室是合作社用,并强调合作社已办理营业执照;并且村支书也说涉案建筑是黄先生等7人合资修建的。但是综合执法队还是责令黄先生限期拆除。

养殖场夷为平地,辛苦经营付流水

没想到,2018年11月20日发布完限期拆除告知书,紧接着当天下午,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组织300多人直接将养殖场夷为平地。而此时养殖厂内的50多头牛无处安置!

此时,养殖场、办公区均被拆除,合作社无奈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委托这家曾代理不少征地拆迁领域知名案例的律所帮助维权。

律所经过认真研讨,决定王玲律师介入此案。

 专业律师帮维权,法院判决政府败

律师介入案件以后,发现《告知书》写明由管委会组织拆除,于是将镇政府和管委会一同告上法庭。

律师认为:1.合作社已被划入XX高速(XX段)征收红线范围内,镇政府因无法与合作社达成一致的拆迁安置补偿,对合作社以拆违的方式进行拆迁。养殖场被认定为违建,源于集体土地征收,是政府部门想压低征收成本和快速完成动迁任务所用的伎俩。 

2.合作社养殖场属于生产设施用地,依法不应被认定为违建。合作社办公室用途是用来养小黄牛和办公使用,都是直接服务于合作社生产所用,最起码也属于附属设施农用地。

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相关建设不需要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即使退一万步,假使原告合作社属于违建,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属于城乡规划部门,被告不是违建的认定主体。被告没有权限做出违建认定,更没有权利进行违建拆除。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合作社进行催告,并保障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而这些镇政府工作部门都没有行使,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管委会由于未参与强拆,所以不是适格被告,被驳回。而依据《城乡规划法》四十一条,六十五条,认为合作社应先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未办理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话可以拆除。但是强制拆除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这一点上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最后,法院确认镇政府强拆XX养殖场行为违法,驳回对管委会的诉讼。

附: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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