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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发布日期:2020-04-02 20:55:07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802民初179号

原告:谭晓凤,女,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黄亮,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潜江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震,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687412019E,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西路。

法定代表人:毛致平,董事长。

被告: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732877414P,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南庄坪大成山水国际酒店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经理。

原告谭晓凤、黄亮与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大成公司)、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山水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谭晓凤、黄亮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震、刘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张家界山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晓凤、黄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原告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的租金及装修改造折旧款130130元,以及租金违约金及装修改造折旧款违约金3225.24元;2、请求判令被告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张家界山水公司于2013年7月28日就张家界大成酒店17层1702号房屋出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租给张家界大成酒店,租期从原告付清全部房款之日起算,租期为10年,租金为每月1886元(二原告各一半),张家界大成公司在每月28号之前一次性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张家界山水公司以其不销售的负1楼、负2楼、1楼、2楼共约3300平方米的自有物业作为担保物,为张家界大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货收益提供连带担保。在租赁期内,如逾期3个月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租赁收益,被告须按照违约期内应支付租金的3%作为违约金。

原告与两被告于2013年7月28日就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第17层1702号房屋签订了《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房屋委托装修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一按照五星级酒店客房标准装修改造该房屋,房屋装修款共计396130元,委托装修改造期限最短时限为10年。被告1按照房屋装修改造款总额的10%返还,为3301元/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28号之前一次性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2以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不销售的负1楼、负2楼、1楼、2楼共约33000平方米的自有物业作为担保物,为被告1向原告支付租赁收益提供担保。本合同委托期限内,如被告1逾期三个月未返还委托装修改造折旧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期内应支付委托装修折旧款1%作为违约金。原告已按照合同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项并提供了出租房屋。被告1依约支付了2016年10月以前的租金及房屋委托装修改造折旧款后,就再未及时足额支付过租金及房屋委托装修改造折旧款。

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张家界山水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共同辩称:1、请求依法公正处理本案,降低违约金;2、驳回要求被告2承担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被告1已向原告支付57639元,在装修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装修折旧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分项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统一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下欠租金的1%计算违约金;被告2签订的担保条款没有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本案任何争议合同均未约定担保期限,担保人已实际免除担保责任。且租赁合同以及委托装修折旧合同均已到期,合同到期之后担保人没有继续履行担保责任的义务。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谭晓凤、黄亮与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被告张家界山水公司于2013年7月28日就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17层1702号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租给张家界大成酒店,租期从付清全部房款之日起算,租期10年。租金为每月1886元(二原告各一半);张家界大成公司在每月28号之前一次性划拨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张家界山水公司以其不销售的负1楼、负2楼、1楼、2楼共约33000平方米的自有物业作为担保物,为张家界大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货收益提供连带担保。在租赁期内,如逾期3个月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租赁收益的被告须按照违约期内应支付租金的3%作为违约金。原告与两被告于2013年7月28日就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第17层1702号房屋签订了《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房屋委托装修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委托被:1按照五星级酒店客房标准装修改造后统一管理经营,房屋装修款共计396130元;委托装修改造期限为10年。被告1按照房屋装修改造款总额的10%折旧比例返还,为3301元/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28号之前一次性划拨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2以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不销售的负1楼、负2楼、1楼、2楼共33000平方米的自有物业作为担保物,为被告1向原告返还委托装修改造折旧款提供连带担保。本合同委托期限内,如被告1逾期三个月未返还委托装修改造折旧款,除应付该折旧款外,被告1应向原告支付违约期内应支付委托装修改造折旧款1%作为违约金。原告已按照合同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项并提供了出租房屋。被告1仅支付了2016年10月1日以前的租金及房屋委托装修改造折旧款。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提交的支付情况说明,经计算,确认至2019年10月1日止,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欠付原告谭晓凤、黄亮的租金共计67896元,应付租金违约金为2036.88元;欠付装修折旧款61364元,应付违约金613.64元。共计欠付129260元,欠付违约金2650.52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装修合同各一份、收款收据二份、中信银行业务凭证客户回单一份(6页)、情况说明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张家界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房屋委托装修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谭晓凤、黄亮支付租金、返还委托装修折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向原告谭晓凤、黄亮支付下欠的租金、返还委托装修折旧款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支付至2019年10月1日的租金及房屋委托装修折旧款130130元,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即12926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及房屋委托装修折旧款违约金共计3225.24元,本院支持2650.52元。对于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的辩称理由,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诉请被告张家界山水公司承担支付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被告张家界山水公司在三方签订的《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及《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房屋委托装修合同》中,被告张家界山水公司以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不销售的负1楼、负2楼、1楼、2楼共33000平方米的自有物业作为担保物,为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故被告张家界山水公司应在提供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家界大成公司、张家界山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举证、不质证、不辩论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晓凤、黄亮支付至2019年10月1日的租金及装修改造折旧款129260元,并支付逾期租金违约金及装修改造折旧款违约金共计2650.52元;

二、被告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以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不销售的负1楼、负2楼、1楼、2楼共33000平方米的自有物业作为担保物,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谭晓凤、黄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计742元,由被告湖南张家界大成山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廷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陈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