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78-9688,010-86393036

律师免费咨询热线

联系我们
  • 24小时律师热线:400-1789-688
  • 邮箱:15810784790@163.com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

典型案例:何迎美、何德保与上海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4-02 15:20:2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申2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迎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德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元林,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何迎美、何德保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居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5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迎美、何德保申请再审称:恺居公司打印购房文件的行为表明其同意购房人由何迎美变更为何德保。一审认定“恺居公司在2018年4月21日售楼处展示了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缺乏证据证明。即使恺居公司展示了预售合同等文件,那么该行为未达到《商品房认购书》所约定“明示"的效果。何迎美、何德保未与恺居公司就正式合同条款达成合意,有权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与恺居公司磋商。双方争议的格式条款排除了何迎美、何德保主要权利,在恺居公司拒绝修改前提下,何迎美、何德保有权拒绝签订正式合同。恺居公司在未获何迎美、何德保明确同意下擅自出售系争房屋违约。恺居公司存在明显故意虚假陈述等。综上,何迎美、何德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2018年4月21日当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恺居公司履行了告知预售合同以及相关文件内容的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对于将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款已达成一致,《商品房认购书》中对该事实已有体现。购房作为一项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签订相关合同时理应慎重,何迎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应尽到基本的谨慎义务,故对何迎美提出的未予公示和告知的主张,一、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认定涉案《商品房认购书》系何迎美、恺居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何迎美、何德保主张恺居公司打印购房文件的行为表明其同意购房人由何迎美变更为何德保,对此,二审法院也予以确认,但正如何迎美、何德保自己所言,《商品房认购书》中所涉何迎美的权利义务均由何德保享有和承担。何德保理应按约签订合同,其以双方未就正式合同达成一致,格式条款排除其主要权利,而拒签合同,违反了双方《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恺居公司在何迎美、何德保违约后采取的行为,符合双方认购书的约定。何迎美、何德保对其提出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综上,何迎美、何德保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迎美、何德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冬爱
审判员 孟 艳
审判员 赵 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