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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债务,离婚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4-01 23:16:08

作者:兰玲

案件事实:

X与付X曾是夫妻,李铁峰、高X均无职业,李铁峰与付X云系表兄妹关系。高X沉迷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这是亲朋好友均知晓的事实。李铁峰故意隐瞒付X云,在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2月29日短短一个多月向高X出借巨额款项。现高X与付X离婚,李铁峰向付X主张连带偿还债务。

2015年12月31日,高X、付X云向李铁峰出具借款承诺书,内容为:“借款承诺书本人高X(身份证号×××)向李铁峰(身份证号×××)总借款345万元整大写叁佰肆拾伍万元整如无力偿还承诺以个人房产偿还。特此承诺承诺人:高X承诺人配偶:付X云20**年12月31日”。借款承诺书内容、承诺人及承诺人配偶签名处均按有指纹。

2017年8月13日,付X云向李铁峰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付X云(XXXXXXXXXXXXXXXXXX)配合李铁峰(×××)将大兴区XX楼XX,在与高X(×××)婚姻存续期,将此房做为偿还借款三百四十五万(叁佰肆拾伍万)协助办理承诺人:付X云20**.8.13德茂派出所”。

2015年11月10日,李铁峰配偶乔健新(以下称姓名)向高X名下XX账户分两笔转款共计120万元;2015年11月20日,乔健新向高X名下XX账户转款100万元;2015年11月30日,乔健新向高X名下XX账户转款50万元;2015年12月7日,乔健新向高X名下XX账户转款90万元;2015年12月17日,乔健新向高X名下XX账户转款90万元;2015年12月29日,乔健新向高X名下XX账户转款55万元;2015年12月10日,李铁峰岳父乔如(下称姓名)向高X名下XX账户转款100万元,上述款项共计605万元。

2015年12月4日,高X向乔健新名下XX账户分38笔转款共计187万元;2015年12月15日,高X向乔健新名下XX账户分7笔转款共计112万元,上述款项共计299万元。

诉讼中,乔如至一审法院表示2015年12月10日从其名下XX银行卡向高X名下XX账户转款的100万元系代李铁峰向高X支付的借款,高X应向李铁峰偿还该笔款项。

关于借款数额,李铁峰称高X向其借款共计605万元,高X通过银行转账偿还借款本金270万元、利息29万元,故剩余借款本金335万元,上述4张借条中的345万元包括本金335万元和利息10万元。

经询,李铁峰称高X借款系发生于高X、付X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付X云在承诺书中签字,故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付X云则称在承诺书上签字仅是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高X大额举债,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高X现已被多人起诉。

另查,高X、付X云于2006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7年7月7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大兴区XX号房屋归高X所有,该房屋贷款由高X承担,其他债务各人名下自行承担。

 

法院裁判观点:

X云上诉主张李铁峰明知高X借款用于赌博,该借贷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但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李铁峰依据借条、借款承诺书、银行流水明细清单等证据主张高X向其借款,一审法院对双方间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付X云与高X共同在2015年12月31日的借款承诺书上签字,且付X云于2017年8月13日再次出具承诺书对李铁峰实现债权进行了确认,足以说明付X云对高X的借款行为知晓并进行确认。付X云上诉主张其签字行为仅因需配合李铁峰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产为高X个人财产,且付X云与高X在离婚协议书中列明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属于高X、付X云之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付X云应当与李铁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律师总结:

没有在借条中明确借款用于非法之处,离婚时难以是非法债务主张拒绝连带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