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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女儿竟是丈夫亲生的!能要求离婚赔偿损害吗?

发布日期:2020-04-01 23:12:22

整理人:兰玲

 

刘丽和王某结婚多年,2001年3月,儿子出生,婚后两人感情平淡,相处的时间不多,都在外打工且没在同一地方。

两人不在一起这段时间,王某在平江开了一间奶茶店,跟一名叫赵姓女子同居,女方怀孕,2016年生下一名女孩。

王某想让女儿在自己身边长大,恰巧刘丽生下儿子后,一直想再要个女儿。王某把女儿抱回了家,告诉刘丽这是抱养来的。襁褓中的婴儿没了父母,原本就想要个女儿的刘丽对这个可怜的孩子更是疼爱,一直带在身边。

原本以为可以瞒过妻子,没想到2018年除夕夜,赵姓女子找上门吵闹。直到此时,刘丽才得知收养了3年的女儿竟然是老公和别人所生,悲伤、失望,难以接受的她跟丈夫决裂,两人分居至今。

冷静过后,刘丽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她认为自己受欺骗多年,起诉时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刘丽夫妻感情一般,尤其近几年来王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孩,王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刘丽起诉离婚,王某也表示同意,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王某作为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并生育小孩,给刘丽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法院判决由王某赔偿刘丽精神损害人民币8万元。判决后,两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律师建议

夫妻离婚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法官根据情节自由裁量。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和夫妻财产分割并无必然联系,是一项单独的损害赔偿金,当无过错一方主张在财产分割时要求法院有所倾斜照顾时,还可以同时提起单独的损害赔偿诉求。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尹盼盼来源:三湘都市报、平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