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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多次怀孕未果财产分割予以保护

发布日期:2020-04-01 20:23:31

案例回放

李某与王女士婚后多年未孕育子女,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曾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女士坚决不同意,后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现王女士要求离婚,称双方婚后因生育子女问题导致矛盾增多,感情破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称,婚后曾多次怀孕均流产,还尝试过试管婴儿也未成功,因生育耽误了工作,现已四十多岁,请求法院酌情照顾。李某认可上述情况,且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和李某均同意离婚且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考虑到李某名下的房屋由其购买且居住,因此应归李某所有,但综合考虑房屋来源、还款情况、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李某和王女士对于房屋的分割比例为40%和60%,李某给付王女士折价款。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王女士多次怀孕并流产,精神和身体均受到了较大影响,离婚时王女士已经四十多岁,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较低,考虑到王女士对家庭的付出,以及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在财产分割时对王女士进行了保护,切实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